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施行三周年:“化学反应”初显现
三年前的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至此,独具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法律并正式施行。
三年的司法实践,三年的创新探索,每一步,无不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所蕴含的政治智慧。如今,已平稳运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认为是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彰显人民意愿、体现时代需求的一项制度。
人民的感知最重要。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惩治犯罪更加及时有效,诉讼效率大幅提升,人权保障更加到位……被立法确认后的三年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新变化体现在百姓身边的每一个案件细节中。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该制度在社会治理中产生了哪些“化学反应”?三年间,对于制度适用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各方又是如何在争论间探讨出“最大公约数”的?立足当下,面向未来,这项制度又承载着怎样的期待?让我们在实践中寻找答案。
画好和谐稳定同心圆:
明晰制度重大意义是开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何以诞生?可谓历经先行探索、深思熟虑。
进入21世纪,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刑事案件总量在高位徘徊,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而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追诉、案件审理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突出。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工作试点。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家立法上正式确立,构建起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被认为是我国刑事司法发展史上一个不可忽视的坐标。
三年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放出了哪些制度“红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这项制度都是一次成功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自该制度适用以来,最主要的变化是刑讯逼供等情况大为减少、诉讼效率得到较大提升。
如果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放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长河中来看,制度带来的重大变革更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杨立新认为,变革主要体现在“诉讼模式由对抗向协作转变;诉讼理念由惩罚性诉讼理念向恢复性司法理念转变;对诉讼主体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过去的消极诉讼主体转向积极的诉讼主体”。
三年来,检察机关始终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时代满足人民新需求的务实举措:做被告人工作,促使认罪服法;与律师开展量刑协商,提出量刑建议;做好被害人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自制度适用以来,高站位统筹部署不断,依法有序推进举措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最高检带领各级检察机关站位国家治理全局,着力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努力把这一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各环节。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题中之义。今年7月,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提及这样一组数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一审服判率超过95%”。这次会议在部署下一步工作时明确指出:“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等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立面,把社会和谐稳定的同心圆越画越大。”
凡新生事物,必要面临重重考验。回溯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之初,不敢用、不愿用、不善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是办案人员担心面对质疑,怕担责任。
2019年深秋,备受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一场“思想盛宴”拉开帷幕,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热点难点问题的那场“控辩审三人谈”至今依旧令人印象深刻。
那是2019年11月18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最高法姜伟副院长、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田文昌主任在可容纳数百人的会场讲台上围坐一起,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权威解读。当时会场的过道和后面几乎挤满了来旁听的观众,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院在校学生等。
这场三人谈,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明确,也为探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结构、制度、程序及其背后承载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提供了三维视角。不得不说,这对于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所涉热点难点问题的厘清,是一个好的开端。
驶入规范化推进的“快车道”:
众多节点值得铭记
三年来,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2019年1月的20.9%,提升到2020年以来的85%以上,制度适用在历经扎根落地的过程中逐渐平稳,趋于成熟。
时光荏苒,回顾过去三年,这个历程中有哪些值得铭记的节点和事件?
践行之首,理念当先。“要树立新理念展现新作为,真正体现检察官在审查程序中的主导地位。”2019年4月12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要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规定落实到具体案件中。
如何进一步细化落实?从顶层设计视角为办案一线提供的操作指引不久即出台。2019年10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认罪”“认罚”的界定、从宽的把握、量刑建议的提出等作出具体规定。
两个多月后的2019年12月30日,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成果予以固化,为一线检察人员更好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引。随后,在2020年1月18日举行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领导再次强调,要有力、平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用尽用”。
如何使在押人员真切认识并感受到认罪认罚的直观结果和重大意义,自愿选择认罪认罚?自2020年5月29日起,在全国多地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公安执法办案中心等办案场所,每天定时循环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宣传片,成为在押人员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
推动建立宣传片播放常态化机制这一举动,在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均受到好评。这是最高检与公安部在推进制度适用上达成共识的成果之一。据悉,最高检下发《关于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宣传片使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后一周左右,2020年6月初,公安部即下发通知,就看守所内播放宣传片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驻所检察部门在在押人员中做好宣传教育。”如今,全国2000多个看守所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宣传片的场景已成常态。
作为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群体,律师们更为关注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与,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程序正当性的关键所在。为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备受关注的举措之一,是2020年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的职责和具体要求。《办法》的出台,被认为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之举。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全覆盖驶入规范化推进的“快车道”。
将公正司法、为民司法落到实处,增强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具结书签署等关键环节的公信力无疑是重要一环。控辩协商如何在规范化、法治化、透明化上再突破?在探索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方面,最高检又向前迈出了一步——2020年9月,最高检在江苏、山东、重庆、宁夏等地开展为期半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试点工作。“解决了以往控辩协商过于简单,无相关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的释明,无释法说理等不规范问题。”试点地区普遍反映,检察官履职过程的约束性明显增强。
目前,最高检认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已起草完成《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要求所有案件中的控辩协商过程都要同步录音录像,并对同录范围、场所、方式、保存和使用等作了细化规定,拟于今年年底前下发。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推进中,值得铭记的又何止是上述节点和事件?从刑事诉讼法修订至今的三个年头里,致力于使制度落地生根者、创新推动者,遍布于全国各地,他们做的事情无论是否被报道、提及,均在三年的时间轴上落下了值得书写的一笔。
探索完善步伐不断求极致:
为成熟运行积蓄力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突破传统的对抗式司法模式,借鉴吸收协商式司法的合理要素,可谓“于无声处听惊雷”的现代司法大事件。这是多位司法理论与实务界人士在思想碰撞时谈及的共同心声。
三年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深化,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率不断提升。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看来,通过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方式,可以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进一步发挥该项制度的积极意义,实现繁简分流。
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难免会有这样的疑问:在被追诉人已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如何考虑全部量刑情节作出综合判断,使量刑建议更为精准化?
为了明确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将23种常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纳入规范范围,同时规范了罚金、缓刑的适用。对此,基层办案检察官普遍反映,《意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意见》印发后,最高检还指导各省级检察机关制定《意见》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量刑情节适用,使量刑指导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如何消弭控辩审在量刑上的分歧和差异,多地检法之间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其中,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样本进行了4次修改,增加了量刑建议的计算过程等内容;重庆市检察院与该市高级法院多次协调规范“从宽”的标准,明确将“认罚”作为单独考量的量刑减让情节。
据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透露,目前,该厅正在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形成过程、协商程序、提出形式等内容的指导性文件即将出台。
记者关注到,秉持问题意识的理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较为凸显。以最高检发布的两批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例为例:2020年10月,在制度虽全面实施但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偏低、制度所蕴含的效率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彰显之时,最高检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确保案件办理全程提速不降质,到2021年,全国法院审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量已经稳定保持在30%以上,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的成效逐步显现。最高检2020年12月发布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单位适用认罪认罚、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处理、涉黑犯罪适用认罪认罚等普遍性、争议性问题进行了回应,有效发挥了案例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律从宽,一味从宽,而是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句话被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多次提及。宽严须以公正为先,对于承担主导责任的检察官来说,如何防范办案中的廉政风险?
2020年5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可谓是在不容忽视的关键环节,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随后,多地检察机关闻令而动:安徽省检察院开展以“防懈怠、防违规、防造假、防围猎”为主题的“四防”教育活动;上海市检察院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作出细化规定……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要求检察机关要承担起指控和证明犯罪主导责任,要发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主导作用。为贯彻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以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案质效为重点,共提出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28条意见,同时对规范检察官裁量权、加强检察权制约监督作出专门规定。之后不久,最高检检务督察局与第一检察厅组成4个调研组,分赴辽宁、上海、湖南、宁夏等地,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驻点调研,进一步巩固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运行成果。
如何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把握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将制度的立法规定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准确惩治犯罪、有效保障人权?司法实践证明,尤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提升检察官的履职综合素养。
三年间,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等密切协作配合,共同作出诸多探索和努力:2019年11月,最高检、最高法联合举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堂培训班,对全国检察系统、法院系统的199名学员同堂培训;2020年4月至7月,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与检察日报社联合开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征文活动,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2020年6月初,公安部就看守所内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宣传片提出明确要求,与最高检共同推动建立宣传片播放常态化机制;2020年9月初,最高检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来自立法、司法实务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领导、专家学者就同一个议题,引发不同观点碰撞;今年6月,最高检联合司法部举办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为主题的首期检律同堂培训班……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更在于创新尝试,不断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积极效果,在推进国家治理中彰显的制度优势,无不证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决定是完全正确的。三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逐渐平稳、日趋成熟,这与立法、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学术界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分不开,与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并依法相互制约分不开,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分子身体力行分不开……
站在三周年的时间节点回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向前迈进的每一步,都为今后充分释放制度红利、彰显制度价值奠定了扎实基础,更为制度成熟运行积蓄着力量。
编辑:段秀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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